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2日,A旅行社作为乙方与B旅行社作为甲方签订《酒店预付买断控房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北京某豪华型酒店客房房间价格及保留房。乙方应在以下时间内,按照合同价格将房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合同房款共计1793400元,乙方预付全部房款,如果乙方未完成承诺的间夜量,那么未完成部分按照每间夜294元补偿甲方并最多承担的损失金额上限为1793400元,从乙方支付的预付款中冲抵,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也就是说,根据商业合同约定,无论乙方是否完成承诺间夜,房费均以提前支付。
乙方以实际结算价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房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争议双方均系商事主体,双方的合同行为系典型的商事行为,合同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已经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