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父亲纪某、母亲张某,有四位子女。父亲于1981年3月11日去世,未留有遗嘱。2003年5月11日,母亲张某留有口头遗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2号院10号楼412号(诉争房屋)由其四儿子继承。母亲张某于2003年5月12日去世。三儿子于2010年去世,有一独生女。
由于诉争房屋原为纪某所在单位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分的宿舍,房改时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四儿子占有使用,其三位子女要求四儿子分割房屋,四儿子一直回避拖延不同意给其他人继承人分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三位当事人委托我所帮助代为起诉。
倡信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至房屋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诉中对于房屋继承争议较大,通过调取纪某在北京市建筑公司职工登记表、张某在北京红星酿酒集团公司工人退休审批表、出售公有楼房价格表等举证,证明张某在购房时使用了纪某32年工龄,未使用自己的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