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晓清|时间:2020年04月02日|5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系未成年人,在所在小区健身器材上玩耍不慎摔下,导致右侧腰痛,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后转院至湘雅医院,湘雅医院诊断为甚损伤(右侧),实施了右肾切除术,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健身器材没有设置保护措施来保护锻炼人员的安全,导致原告从健身器材摔下,而该健身器材下面没有铺置细沙,同时周边没有安全警示牌告之,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小区公共健身器材时,没有按照规定建设移交时也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移交后物业公司对健身器材管理和疏于维护,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和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小区的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被告房地产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本代理人认为,案涉健身器材为被告房地产公司所建,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规定合理科学的设置跌落空间带,在健身器材下方或者其它软质材质等缓冲层没达到标准,更没有设置警示牌,为此应当承担责任,移交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后,设置于居民小区之内的健身器材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或日常维护,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对健身器材进行管理和维护导致存在隐患,也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的维护和管理义务导致原告摔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结合案情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案件总结与反思:
本案虽然圆满结案,但是给原告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由于右肾被切除会给其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也提醒带小孩健身的家长要时刻注意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小区包括公共健身器材的侵权事故时有发生,设置健身器材时要注意符合国家标准,并有警示牌告之避免相关的风险承担,要注意维护健身器材日常管理,不能设置安装好就万事大吉,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