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清律师网

李晓清律师,湘潭律师,湘乡市律师

IP属地:湖南

李晓清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2:00

  • 执业律所: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75296465点击查看

李XX与曾XX、邵阳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晓清|时间:2021年03月13日|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傅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邵阳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XX。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住绥宁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吴XX,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邵阳XX公司、吴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傅XX、李XX,被告曾XX,被告邵阳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X、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5年10月,被告曾XX邀原告李XX携带自己的挖机到武冈市清法线(X269)B合同段工地务工。在施工期间被告曾XX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报酬,但截止2016年4月9日,被告曾XX共计拖欠原告应得的报酬55500元,被告曾XX以该工程负责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曾XX追讨,被告曾XX均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5月,被告曾XX带原告到武冈市交通局找被告吴XX要求其支付报酬给原告,被告曾XX向原告出示了其与被告吴XX签订的清法线(X269)B合同段《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即将合同进行了复印。原告由此得知该工程系由被告吴XX转包给被告曾XX,并且随后进一步了解到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为被告邵阳XX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曾XX作为雇主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全部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邵阳XX公司和被告吴XX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理应与被告曾XX对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1、被告曾XX偿还原告人民币55500元,并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2、被告吴XX与被告邵阳XX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曾XX辩称:2015年开工以来,曾XX在XX公司下面承接了土石方工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租了李XX的挖机,欠原告李XX55500元属实,但后来已支付了原告几千元。施工队后来因为征收拆迁等原因,另一个老板因个人问题离开了工地,2017年XX公司把工地收了上去,因为没有交接清楚,遗留了很多问题,资金没有下来,结算以后,如果没有钱,被告曾XX可以垫付,但现在尚未结算。
被告邵阳XX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与邵阳XX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曾XX与原告是雇佣关系,曾XX与路桥XX是劳务承包关系,应由曾XX来承担,与其他两被告没有关系;2、标的与事实不符,现在没有具体明细,工地施工方是需要明细进行结算的,曾XX与原告有很多合作地方,钱是否是因为这个工地产生的不清楚。2018年快过年的时候,曾XX制作的清法公路B标段设备工资应付表上只欠原告李XX25000元,没有55500元,其他30000万可能是其他工地上的。曾XX在起诉前已经支付了4000元,原告起诉的标的还是55500元,原告方不诚信。工程欠款如果没有约定就没有利息,利息方面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吴XX辩称:吴XX原系武冈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后请假到邵阳XX公司任项目经理,当时是代表XX公司跟曾XX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存在起诉书中说到的非法转包工程,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部的公章。曾XX请李XX到工地上做事,没有向项目部备案报告等,是曾XX的私人行为,项目部对原告有没有在工地上做事、做了什么事、如何做的根本不知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欠款欠条。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邵阳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清法公路B标段设备工资应付表复印件。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予以认定;被告邵阳XX公司提交的清法公路B标段设备工资应付表系复印件,是被告曾XX个人造的表,原告李XX没有签字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邵阳XX公司项目经理吴XX与被告曾XX签订了武冈市重要乡县道XX-清水亭公路(X269)改建工程第B合同段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后被告曾XX租用原告李XX的挖机进行施工。2016年4月,经结算,被告曾XX共计欠原告李XX人工机械设备费55500元并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曾XX支付原告现金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经结算后,被告曾XX欠原告李XX55500元,被告曾XX出具欠条后所给付的现金4000元应折抵欠款。原告李XX与被告曾XX在欠条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李XX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XX与被告吴XX、邵阳XX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李XX要求被告吴XX、邵阳XX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XX偿还原告李XX515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贤淑
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
  • 全站访问量

    99262

  • 昨日访问量

    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晓清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