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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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孟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胜权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259人看过 举报

2022-04-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权,上海XX律师。

被告:孟XX,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王XX与被告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依法判令被告孟XX向原告王XX归还借款本金5.9万元及逾期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老乡亲戚关系,被告孟XX从他人处承包了公路河泊修理项目需要投入资金,便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借条。原告考虑到双方系老乡兼亲戚关系,于是原告陆陆续续的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了被告,被告也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但是至今尚欠10.4万元,然而距离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款日期2019年11月3日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是被告仍不归还借款。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孟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XX向王XX出具借条(借条1),载明借款金额6万元,约定2019年2月4日归还。王XX于2018年3月18日向孟XX银行转账5万元,对于差额1万元,王XX称作为利息。

2018年4月12日,孟XX向王XX出具借条(借条2),载明借款金额6万元,约定于2019年2月3日归还。王XX于2018年4月12日向孟XX银行转账5万元,对于差额1万元,王XX称作为利息。

2018年5月17日,孟XX向王XX出具借条(借条3),载明借款金额5.8万元,约定于2019年2月3日归还。王XX于2018年5月17日向孟XX银行转账4.5万元,微信转账0.5万元,对于差额8000元,王XX称作为利息。

2018年7月15日,孟XX向王XX出具借条(借条4),载明借款金额2.1万元,约定于2018年9月15日归还。王XX于2018年7月15日向孟XX银行转账1万元,微信转账5000元,对于差额6000元,王XX无法明确是作为利息还是现金给付。

2018年11月3日,孟XX向王XX出具借条(借条5),载明借款金额3万元,约定于2019年11月3日归还。王XX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

除上述交易外,王XX还于2018年9月30日银行转账孟XX4.9万元,于2018年11月16日银行转账孟XX5万元。孟XX于2018年10月12日银行转账王XX5万元,2019年1月25日银行转账王XX3.5万元,2019年2月3日银行转账王XX2万元、3万元,2019年2月18日微信转账王XX2万元。

审理中,王XX陈述,2018年9月30日转账的4.9万元及2018年11月16日转账的5万元,当时也有相对应的借条,但孟XX于2018年10月12日还款5万元,2019年2月3日还款5万元,上述二笔借款已还清,将相应借条已经取回。对于借条1,是孟XX的哥哥孟XX签字的,同意在本案中撤回,另案向孟XX主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本案所涉的交易情况(即不包括借条1对应的2018年3月18日转账5万元),王XX向孟XX合计转支21.4万元,孟XX向王XX合计转支15.5万元,故对于差额5.9万元,孟XX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XX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5.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8元,由被告孟XX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63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胜权律师:联系电话:13291196866,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拥有10年一线刑辩执业经验,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05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