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徐X、瞿X、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周XX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曾胜权律师
发布者:曾胜权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徐X、瞿X、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周XX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