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曾胜权律师
发布者:曾胜权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