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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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陈木与张家港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的品牌于2010年进入市场至今,一直持续被使用于猪肚鸡火锅料理的经营且原告已取得注册商标。品牌自开创以来,因其高品质食材及独特的料理工艺,深受消费者的青睐,该商标长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苏州电视台食客准备节目、上海电视台星尚频道曾多次在节目中对其进行报道。并连续多年获得各项荣誉称号。迄今为止,该品牌门店已扩展至全国9个城市,门店数已达到33家。其中,上海为7家,苏州为3家。仅上海和苏州地区2014年的销售收入就达到了5745万余元,缴纳税收共计443万余元。该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412月,将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并在其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潢等物品上单独突出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登记使用该商标存在明显恶意,其在明知同行业存在在先使用并已登记注册的商标,非但没有避让还注册为自己的字号,并在与原告相同的火锅服务中突出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商誉的故意,而且也会使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火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方从权利证明、品牌推广情况、盈利情况等多角度来证明品牌知名度,以此进而证明被告恶意搭便车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提示,商标现在已是企业重要资产之一,事先完善企业商标注册情况、事后积累商标知名证据,才能尽可能保护商标权利不受侵害。


陈一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现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曾为捞王、质馆咖啡等连锁餐饮企业以及阅文集团、卡通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