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的品牌于2010年进入市场至今,一直持续被使用于猪肚鸡火锅料理的经营且原告已取得注册商标。品牌自开创以来,因其高品质食材及独特的料理工艺,深受消费者的青睐,该商标长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苏州电视台食客准备节目、上海电视台星尚频道曾多次在节目中对其进行报道。并连续多年获得各项荣誉称号。迄今为止,该品牌门店已扩展至全国9个城市,门店数已达到33家。其中,上海为7家,苏州为3家。仅上海和苏州地区2014年的销售收入就达到了5745万余元,缴纳税收共计443万余元。该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4年12月,将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并在其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潢等物品上单独突出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登记使用该商标存在明显恶意,其在明知同行业存在在先使用并已登记注册的商标,非但没有避让还注册为自己的字号,并在与原告相同的火锅服务中突出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商誉的故意,而且也会使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火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方从权利证明、品牌推广情况、盈利情况等多角度来证明品牌知名度,以此进而证明被告恶意“搭便车”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提示,商标现在已是企业重要资产之一,事先完善企业商标注册情况、事后积累商标知名证据,才能尽可能保护商标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