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军律师
陈亚军律师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刑事案件

发布者:陈亚军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强、姚X晔,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9]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辩护人吴X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XX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XX接到王某向其经营的XXX有限公司订购共计600件垫木的订单,其公司将600件垫木初步加工好后,被告人XX让其公司的驾驶员李某将600件垫木中的60件送往E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E公司)进行熏蒸处理,EE公司熏蒸处理后提供了编号为1536609、垫木数量为60件的《出境货物入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后李某根据老板XX的授意,以上述凭证原件为模板,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份“合格凭证”,将实际处理垫木数量由60件改为600件。后被告人张巨叁通过他人私刻了一枚“EE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疫除害处理专用章(1)”的印章,在该份伪造的“合格凭证”上加盖该枚私刻的印章后提供给王某。

经鉴定,编号为1536609、垫木数量为600件的《出境货物入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上的“EE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疫除害处理专用章(1)”的印章系直接盖印,且该印章与新创公司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被告人XX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XX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认可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由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处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EE公司的刘某某提供的热处理结果报告单等书证、编号为1536609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处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证人李某、王某、钱某、袁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刘某某的陈述,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告人张巨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巨叁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AA

人民陪审员  BBB

人民陪审员  CCC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DD

陈亚军律师,业务包括各类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案件、房产争议、遗产继承案件等。致力于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