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陈检察长抗诉的案子,本律师是该案件的承办律师,一审的辩护可能对被告来说是成功的,作为一个律师来说这样的结果也是对得起委托人的。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在该案子中,我对自己的辩护问心无愧。
在对新增加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本人觉得是一种保护未成年落实到具体的体现。在性骚扰的过程中,未成年受到最大的不仅是身体上的创伤更有心灵难以愈合的伤口。绝大多事的未成年人案件当中是没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要求的。这个案由的进一步确立对未成年的保护是落实到实处的,监护人有机会提起赔偿的权利。因为该类案件受到创伤的多为精神损害,所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而不能同与其他刑附民事案件不能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希望,将来自己的辩护水平能与国家法治建设一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