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甲、乙双方已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一房产赠与年仅五岁的儿子,房产在乙方名下,儿子归乙方抚养,2016年甲向丁借款,后无力偿还。此时,债权人丁要求查封乙名下的该处房产。作为乙方,应当如何去驳回丁的要求?
要点:1、甲、乙双方已于2012年离婚,该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2、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在乙方名下,2012年双方就已经对该房产作出了处分,而甲方个人债务却出现在2016年,即使该份协议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但债权人丁也没有理由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推知,虽然该房产未过户给儿子丙,但由乙代为管理和保护,该房产实质上已经属于儿子丙所有。
因此债权人丁无权要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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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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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暧昧信息,夫妻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