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张XX诉讼请求:
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担保费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份,二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先后分三次将50万元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二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2017年10月27日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4.2017年10月27日转账凭证、2017年11月1日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分三次将借款50万元交付给二被告,双方存在借款事实。
辩护人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张XX提供的借条中虽只有周XX的签名确认,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周XX与雷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合计借款50万元均系张XX以交付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提供给雷X,对此借款雷X应该是明知的,故应为周XX与雷X的夫妻共同债务,周XX、雷X应予共同偿还。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张XX的起诉应视为张XX要求周XX、雷X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周XX、雷X应自张XX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张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