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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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争取到被告夫妇共同赔偿50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程慧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6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1012047。
被告:周XX,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雷X,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雷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诉讼请求:

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担保费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份,二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先后分三次将50万元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二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2017年10月27日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4.2017年10月27日转账凭证、2017年11月1日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原告分三次将借款50万元交付给二被告,双方存在借款事实。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张XX与周XX、雷X系朋友关系。周XX、雷X系夫妻关系,其于2008年1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5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周XX、雷X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7年10月27日共同向张XX借款50万元,周XX于当日给张XX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XX当日从XX银行取款5万元现金交给雷X,并通过XX银行转账给雷X账户40万元;同年11月1日又通过XX银行转账给雷X账户5万元。该款经张XX催要,周XX、雷X至今未偿还。

辩护人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张XX提供的借条中虽只有周XX的签名确认,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周XX与雷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合计借款50万元均系张XX以交付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提供给雷X,对此借款雷X应该是明知的,故应为周XX与雷X的夫妻共同债务,周XX、雷X应予共同偿还。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张XX的起诉应视为张XX要求周XX、雷X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周XX、雷X应自张XX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张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判决:

被告周XX、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X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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