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张某系被告公司的股东,2019年1月,原告张某发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另行成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公司,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被告公司自2014年以来,从未按照章程召开股东会会议,也未向原告张某披露过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连是否盈利,原告张某也不知情。
律师分析:本案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张某虽然作为享有30%股权的股东,但是其对公司的情况一点也不了解,想要从被告公司处了解公司的概况,也会被大股东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面对这样的情况,原告张某委托本律师,想要寻找解决的途径。本律师接到此案件后,认为被告公司实际侵害了原告张某的知情权,其无权阻止原告张某了解公司的情况。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提供2014年以来公司各年度的公司会计账簿和公司会计凭证,同时根据本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原告张某制定了证据搜集清单,原告张某按照证据清单一一进行搜集,并将搜集后的证据由本律师一一筛选,向法院提交有利于原告张某的证据。最终本案件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为原告张某争取到了胜诉的判决,判决被告公司于5日内提供2014年以来公司各年度的公司会计账簿和公司会计凭证。同时待查明公司账簿后,又为小股东要求分红提供了依据。
律师点评:实践中,当小股东无法掌控公司,又无法在公司任职来监督公司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侵害。面对这样的情况,建议小股东及时搜集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证据,当小股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小股东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抗争,为自己的权利争取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