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X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某工程, 2016年9月,原告付X与王X就该工程签订了《岩绵板安装承包合同书》。原告付X施工完成后与王X办理了工程结算,总计应付32万元,但王X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付X将王X和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X和某建筑工程就32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应诉。
法院判决:
某建筑公司和王X分别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和转包人,而与原告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系王X,就原告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作为发包人的建筑公司胜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会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合同, 工程分包合同等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和建筑公司没有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只需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