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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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产假的规定

发布者:张钰晨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238人看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产假的具体天数: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根据上述规定:顺产产假为158天,参加孕前检查的产假增加10天为168天,剖腹产的为183天。在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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