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争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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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装修合同,装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游争艳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游争艳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被告装修原告住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1600元装修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装饰装修工程,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尽快安排装修工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搪塞。现被告经营场所已停止正常运营,公司负责人无法联系,公司已被工商管理局加入企业异常名单。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装修款316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20元;

4、被告2、3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被告2公司及被告3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被告2公司所设立。 2017年3月18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工程造价为15.8万元,工程采用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的承包方式,工程有效期限100天,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1600元,第二次支付40%,第三次在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35%,剩余5%的工程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全责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4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了31600元装修工程款。
《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亦未做测量和预算。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相关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相应工程款,而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一直未进行施工,致使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已付装修款31600元,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依法应将装修款项向原告予以退还,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40%的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诉请的违约金6320元,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公司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3系被告2的股东,但作为股东就本案而言并不应对被告2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非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3就其诉请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全责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316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320元;

四、被告2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与被告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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