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XX公司与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XX律师。
被告:李X,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564.04元(自2016年8月起暂至2017年10月止,以每月应缴1,468.86元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暂计4,378.43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2017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按照前述标准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企业名称原为安徽XX公司,2016年8月11日,依法变更为上海XX公司。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杨辉XXXXX弄XXX号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即硅谷商墅98号的权利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376.63平方米(地上部分)。2015年12月1日,原告接受上海XX公司的委托,为坐落于杨辉XX的硅谷商墅商业别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所有的98号商铺也在服务范围之内。前述合同对物业范围、物业总建筑面积、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物业费收费标准等作出了具体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地上已出售部分)为3.90元/月/平方米。此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李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安徽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硅谷商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辉XX的硅谷商墅商业别墅及配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照多层(地上已出售部分)3.9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到期自动终止。
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杨辉XXXXX弄XXX号1_3层(店铺)的业主。2016年7月21日,被告与XX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交接,并于2017年7月27日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26.07平方米(含地下建筑面积149.44平方米),地上收费面积为376.63平方米。被告未支付原告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0,564.04元,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安徽XX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上海XX公司,即本案原告。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20,564.04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硅谷商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通知书、房屋交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关于公司名称变更说明报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被告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主张欠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20,564.04元(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杨辉XXXXX弄XXX号1_3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