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黄丽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5日|分类:离婚 |4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女,195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 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葛xx,男,195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 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xx与被告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被告葛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6年3 月7日双方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至今。2016年5月原告曾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登记于被告名下的牌号沪A44xxxx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支付2016年3月7日分居起的生活费补贴5万元。
      被告葛xx辩称,同意离婚。由于原告之子退伍后无房居住, 从而引发原、被告矛盾。2016年3月7曰,原告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被告名下的斯柯达轿车驶离,被告根据原告要求支付15万元后才取回车辆,此外原告还将被告的文玩等取走,损坏部分财物。上述车辆系被告以其残疾赔偿金购买,15万元钱款亦自残疾赔偿金中支出,均属被告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故要求原告返还被告钱款1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xx与被告葛xx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生育有子女,在双方再婚前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各自管理各自收入。2013年,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各自取得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款亦由各自保管。2015年6月,被告以其伤残赔偿款购买斯柯达轿车一辆,车辆登记于被告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4xxxx。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6年3月7曰起分居至今。当曰被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车辆被原告取走。2016年3月9曰,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50000元。2016年8月,原告曾至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嗣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
      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主张的钱款15万元系被告向原告的还款。被告因拍牌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女儿因出国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因其侄子结婚赠送礼物向原告借款5000元,另原告支付了拍牌服务费5000元,上述款项均系原告婚前财产,另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共计15万元。被告则表示在明确车辆及牌照额度归被告的情况下,其不再要求原告返还15万元款项。因双方就财产分割等意见不一,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2016)沪0112民初23988号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明细、接警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琐事等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虽未获取法院支持,但夫妻感情仍未有所改善,现双方对离婚意见一致,可以认定夫妻咸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财产分割事宜,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现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斯柯达轿车系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购买,故可认定该车辆系被告个人财产,但双方对于拍牌费用等出资存在争议,经审核双方意见,被告表示在确认车辆及牌照额度归被告的情况下,其不再要求原告返还钱款15万元,该分割意见应为合理,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分居期间的生活费补贴5万元,考虑到双方各自均有收入且各自管理,故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潘xx与被告葛xx离婚;
二、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斯柯达轿车一辆(含牌照额度)归被 告葛xx所有;
三、被告葛xx于2016年3月9日转账至原告潘xx账户的钱款150, 000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