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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代理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黄丽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丽,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设计优化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项目提供设计优化服务。原告的服务内容数量与深度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后,原告与被告指定的造价公司完成工程量核对。为了尽快回款,原被告达成会议纪要,明确项目中“1#-16#楼户型相同仅按一栋收取费用”,后原告根据会同和会议纪要约定,向被告请款22.6万元。请款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无故拖延。原告无奈起诉项目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会议纪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70余万元。

 

一审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优化服务合同及会议纪要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会议纪要中已确定优化服务费面积计算标准,且并未约定撤销服务费面积计算的附加条款,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的条件下,上海XX公司无权单方变更面积计算标准,故本案应按会议纪要中所确定优化服务费面积计算服务费,故上海XX公司要求按原合同中暂定的面积标准支付优化费,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南京xx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上海X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37316.24元,并以923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9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上海X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案情分析:

(一)接受代理该案件之后,我们想当事人分析。选择撤销会议纪要属于不当之举。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错误将设计服务合同和会议纪要中的“户型”理解为“建筑户型”而非“楼栋户型”是该案存在的最大问题。我们建议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力争二审改判。

(二)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我们建议当事人提供如下证据:1、涉案工程项目(1#-6#楼)的结构图纸和计算书,证明1#-6#楼不存在相同的“楼栋户型”,其进行了不同的优化,出具了不同的优化成果,其在结算申请中的算法符合会议纪要约定;2、相关文献资料,证明结构与建筑系不同专业,上诉人提供的是结构设计优化服务,合同中的面积应是结构面积,会议纪要中的户型应是结构户型;3、请款邮件,证明上诉人已于2015625日提交了正式结算申请,被上诉人未提出过任何异议;4、开具发票的短信记录、发票、快递底单,证明被上诉人已收到22.6万元的发票并对金额予以了认可。

(三)经过我们充分的准备,在开庭过程中,和对方代理律师进行激烈辩论,力图让审判长接受我方观点。并在庭审结束后起草了详尽的代理词,递交审判长。最终该案成功改判!

二审审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xx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X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26059.54元。

 


该案的一审判决对南京公司有利,二审法院又为南京中院,而南京公司为南京当地的纳税大户,二审改判特别困难,几率特别低。但是我作为上海公司的二审代理人后,在该案中通过充分分析案件事实,进行大量法规与案例检索,庭后提交了详实的代理词,并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当事人特别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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