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二十余万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何某(女)与周某(男)是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9月,丈夫周某通过其银行卡向婚外异性罗某(女)转账共计265500元。妻子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丈夫周某赠与罗某的265500元行为无效,并请求判决罗某将前述款项返还给原告何某。被告罗某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从2012年8月起至2013年7月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而周某于2015年至2017期间向其转款系归还该借款,原告何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中记录的是ATM取款、跨行费、信使费、卡年费等记录或其他转账记录,并无向周某转款的记录。
法院认为:周某给付罗某265500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周某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产生婚外恋情,转账付给罗某共计265500元,因何某与周某对婚内财产未约定分别所有,故该笔财产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周某的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罗某抗辩该款系周某偿还其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判决:1、被告周某在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期间赠与被告罗某的265500元的行为无效;2、被告罗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265500元;3、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实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受让方主张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