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当事人的案件在执行时遇到了问题,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事情经过是当事人的民事案件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向内蒙一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在该院另一案件中的债权保全财产。但内蒙法院只协助执行了一部分,并将大部分冻结的债权保全财产支付给了被执行人,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执行内蒙法院的财产,执行法院答复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被执行人,此案一拖数年,至今未解决。
笔者认为,此案继续执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内蒙法院作为本案协助执行人,其法律义务是明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条文中的有关单位并未将人民法院排除在外,内蒙法院擅自将申请人的执行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且拒不履行追回义务,依法必须要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申请,要求责令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内蒙法院基本账户中的相应数额钱款。另外,也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相关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从执行款支付的时间及次数上看,内蒙法院的执行法官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不排除其有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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