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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湖南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尹喆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谭XX、汪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衡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XX公司、谭XX、汪XX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XX于2019年2月18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郑XX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谭XX、汪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XX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谭XX、汪XX名下房产予以查封。现本案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已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故其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且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谭XX、汪XX名下的房产虽然办理了商品房备案登记,但产权尚不明晰,亦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XX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郑XX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尹喆: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为人正直,乐于与人交往,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 执业单位: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320********0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金融证券、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