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豫02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C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事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原判决。原一审、二审中对施工生活费收据、维修证明、录音资料、多位证人证言均没有认定,不符合审判规则和法律规定,应视为新证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承认A施工的工程范围在是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但被申请人主张并不是其分包给A的,而是其他人让A干的。该工程A已实际施工完毕,被申请人B、C应该就谁是实际被分包人或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B、C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A提交了施工协议书、施工生活费收据、维修证明、录音资料、多位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3、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请求:1、依法撤销民事终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2、依法判令B、C向A支付工程款86400元;3、原一审、二审及本案诉讼费由B、C承担。
B、C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和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B从C处承包工程,A施工的二次结构、内外粉等工程在B与C签订的承包合同范围内。
本院再审认为,B认可A施工的二次结构、内外粉等工程在B与C签订的承包合同范围内,但B辩称其承包的工程主体完工后,D去世了,因没人给钱,B就撤离工地不干了,B辩称不是B让A进行施工的,而是案外其他人让A施工的。原一审、二审中A提交的证据,结合B、C的陈述,足以认定A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一审、二审判决均未查明A对案涉工程施工时,B、C是否实际退出及B、C与A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B、C辩称系案外其他人让A施工的,一审法院可根据案情及审理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释明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初审和终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退还二审原上诉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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