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夏菲|时间:2020年12月24日|1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装修工程完工7年后起诉要工程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被判决驳回
曾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高某支付招牌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曾某诉称:2012年11月,曾某承揽了大汉足浴城招牌、宣传牌制作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刘某、高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曾某出具欠条1份,金额为工程款64800元,已付30000元,欠34800元。2013年,刘某、高某陆续支付了几次工程款后,尚欠15000元一直未付。2020年春节期间,曾某电话联系高某催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高某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刘某、高某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为2013年7月,之后曾某再未主张过权利;2、诉讼时效届满后,高某未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曾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高某仅答应会约刘某就本案进行沟通,并未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曾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大汉足浴城招牌、宣传牌制作等工程后,于2013年与刘某、高某进行了结算,刘某、高某尚欠15000元一直未付。曾某时隔7年后才提起诉讼,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曾某提交了其与高某的通话录音,但在该通话录音中高某并未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故曾某请求刘某和高某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3年,故本案应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刘某、高某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是2013年,曾某时隔7年后才向法院起诉,又无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情形。在时效届满后,虽然曾某通过电话与高某取得了联系,但因高某未明确表示同意还款,故曾某此次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不能获得法律上的胜诉权。本律师在此劝告权利人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主张权利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