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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发布者:张夏菲|时间:2020年12月24日|1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装修工程完工7年后起诉要工程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被判

曾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高某支付招牌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曾某诉称2012年11月,曾某承揽了大汉足浴城招牌、宣传牌制作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刘某、高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曾某出具欠条1份,金额为工程款64800元,已付30000元,欠34800元。2013年,刘某、高某陆续支付了几次工程款后,尚欠15000元一直未付。2020年春节期间,曾某电话联系高某催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高某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刘某、高某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为2013年7月,之后曾某再未主张过权利;2、诉讼时效届满后,高某未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曾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高某仅答应会约刘某就本案进行沟通,并未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曾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大汉足浴城招牌、宣传牌制作等工程后,于2013年与刘某、高某进行了结算,刘某、高某尚欠15000元一直未付。曾某时隔7年后才提起诉讼,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虽然曾某提交了其与高某的通话录音,但在该通话录音中高某并未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故曾某请求刘某和高某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3年,故本案应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刘某、高某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是2013年,曾某时隔7年后才向法院起诉,又无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情形。在时效届满后,虽然曾某通过电话与高某取得了联系,但因高某未明确表示同意还款,曾某此次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不获得法律上的胜诉权。本律师在此劝告权利人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主张权利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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