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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借款,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张夏菲|时间:2020年12月24日|19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云鼎置业保靖分公司向谢某借款20万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月利率3.5%,约定每月支付利息7000元,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保靖分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借款后,保靖分公司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谢某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19日。因保靖分公司未按约定给原告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保靖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保靖分公司对外的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云鼎置业来承担。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云鼎置业对其设立的保靖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云鼎置业称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云鼎置业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考虑到保靖分公司实际给原告支付了14个月利息,有一定的财产,确定本案债务先由保靖公司以其管理财产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云鼎置业承担。

律师说法:

分公司系总公司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来承担。实践中,这种案例一般有几类裁判结果:一类是判决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一类是判决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类是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补充清偿。但不管是哪类裁判结果,对于债权人而言,选择起诉总公司,要求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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