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女, 19**年*月*日出生,职业:**,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为430***************,电话139********。
被申请人:李四,男, 19**年*月*日出生,职业:**,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为430***************,电话139********。
执行依据:
(2018)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法律效力的文书)。
申请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2018年**月* *日止),共计****元。
二、本次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李四偿还原告张三借款***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事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