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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

作者:罗小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4次举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司法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安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三)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一)本规定实施以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作出的生效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二)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本规定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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