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静律师 05:00-23:59
罗小静律师
胜诉来之不易,但我们总能超越期待!
17392728229
咨询时间:05:00-23:59 服务地区

享有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作者:罗小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8次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原告未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罗小静律师 已认证
  • 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
    • 17392728229
    • 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8.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525分 (优于94.6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1篇 (优于91.86%的律师)

    版权所有:罗小静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2482 昨日访问量:1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