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 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因此医疗依赖是可以鉴定的。
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诸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等,是评残标准分级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但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基础上的一些特殊的残疾情况导致的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生活质量的,不属于医疗依赖,如心理治疗、康复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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