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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结果地的范围

作者:罗小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侵权纠纷浏览:1161次举报


因侵权行为产生损害赔偿,从而能够引起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地的确定是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那么,侵权结果地是什么意思?

  一、侵权结果地是什么意思

  侵权行为地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其中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紧密相连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当中的特殊的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依《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的侵权行为;

  13、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的行为。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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