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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管辖问题

作者:罗小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侵权纠纷浏览:1779次举报

一、侵犯名誉权管辖是怎样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被侵犯名誉权该怎么办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编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吗

  是可以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用以下的方式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节较轻的会被拘留五日以下,或者会被罚款五百元以下;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会被拘留五日到十日,还可能被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有:

  1、行为人用写恐吓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的;

  2、以公开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

  3、用捏造的事实来诬陷他人,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或是刑事处罚;

  4、以威胁、侮辱或是打击报复证人的;

  5、以发送恐吓、侮辱或淫秽信息等,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行为人有偷窥、偷拍、窃听或是散布他人的隐私的。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事实,该事实达到足以贬损他人人格以及破坏他人名誉的程度了的,并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又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来损害他人的名誉的,造成了一定影响的,依照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行为人果是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侵犯的,那就构成了诽谤罪,但是如果是过失的话就不构成该罪。

  因此,关于侵犯名誉权与诽谤的界限还需读者根据相关法律文献去衡量辨别。在进行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之时,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毕竟每个人的认知是不一样的,因此对同一件事物的认定也有着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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