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4年1月,被告人邢某(化名,2005年出生)与其弟邢某某(化名)、朋友王某(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飞机”(Telegram)联系到电信诈骗上线人员“康巴”(身份未落实)。三人商定,由他们从被诈骗的老年被害人处收取现金,再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转给上线,可按赃款数额的10%获利。为取得信任,三人凑齐3万元押金,兑换成USDT交给上线指定的担保人。
2024年1月19日13时许,三人按上线指示,打车至西安市莲湖区某路附近,准备从85岁的被害人周某(化名)处收取被骗现金。到达后,邢某与王某在附近望风等候,其弟邢某某化名“陈某”与被害人见面,并将手机交给被害人,让诈骗人员通过“蝙蝠”APP与被害人语音通话,继续实施诈骗。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邢某某从周某手中收取现金5万元。得手后,三人于当日23时许,将其中4.5万元通过“承兑商”兑换成USDT转给上线,剩余5000元作为报酬及费用,邢某分得600元。
2024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邢某抓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判决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1. 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 责令邢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五万元;
3. 追缴违法所得六百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三、案件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罗小静律师为被告人邢某提供了专业的刑事辩护。庭审中,罗小静律师提出:邢某并未参与直接取钱等诈骗核心环节,仅参与后续资金转移,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在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虽未采纳罪名变更的辩护意见,但明确认定邢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这一认定,直接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法定量刑情节挖掘上的关键作用。
从该案可以看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分工细,参与“跑分”“取现”等辅助环节的人员,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而非仅仅是事后销赃行为。罗小静律师围绕“从犯”地位展开的有力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实刑一年六个月,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实际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