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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财产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1593人看过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以权属不确定的财产出资将引起出资财产权属争议。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东出资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出资财产权属争议的诉讼主体

1、出资人起诉的,被告为对出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公司为第三人。

2、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对出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出资人为第三人。

3、对出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起诉的,被告为出资人,公司为第三人。

4、公司构成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人只能对出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二、股东出资财产权属争议的裁判标准。

1、股东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公司追回。

2、公司属于善意取得的,公司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对出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股东出资财产是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追究违法犯罪行时,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股东在该类争议中承担的责任。

1、股东以争议财产出资,最终被财产所有人取回,股东应继续承担按章程约定出资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只要公司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归公司所有,由股东对财产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以违法所得出资,司法机关将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股东承担违法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对应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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