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以权属不确定的财产出资将引起出资财产权属争议。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东出资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出资财产权属争议的诉讼主体。
1、出资人起诉的,被告为对出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公司为第三人。
2、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对出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出资人为第三人。
3、对出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起诉的,被告为出资人,公司为第三人。
4、公司构成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人只能对出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二、股东出资财产权属争议的裁判标准。
1、股东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公司追回。
2、公司属于善意取得的,公司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对出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股东出资财产是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追究违法犯罪行时,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股东在该类争议中承担的责任。
1、股东以争议财产出资,最终被财产所有人取回,股东应继续承担按章程约定出资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只要公司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归公司所有,由股东对财产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以违法所得出资,司法机关将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股东承担违法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对应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