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是指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和债的法律关系,对公司和股东提起的,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是股东对公司责任的补充,该责任突破了法人责任独立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据相关法条,整理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是特殊规定,是在公司不能承担责任,且股东对公司有“给付义务”的两个前提下才承担的补充责任,因此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该补充责任必须符合上述两个前提。
二、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特点。
1、以债权人对公司合法有效债权为第一前提。
2、以股东对公司有“给付义务”为前提。
3、股东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以股东对公司的“给付义务”数额为上限。
4、债权人为原告。
5、胜诉利益归债权人自己享有(法院已受理的公司破产案件除外)。
6、可以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或共同被执行人。
7、补充赔偿后以补充赔偿额为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对债权人的义务消灭。
三、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种类。
1、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2、请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3、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4、请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清算使公司财产贬值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5、请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清算使公司不能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6、请求公司发起人在其他发起人未履行设立出资义务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
7、其他股东补充赔偿诉讼。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