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咨询因工作地点产生的劳动争议,现分析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否可以任意约定。
如果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工作地点,原则上可以任意约定。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全国是否有效。
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一致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国,应认定为约定有效。
2、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性质决定工作地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活动,应认定为约定有效。
3、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工作地点是固定地点,且不能证明工作地点在全国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实务中一般会认定公司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用人单位任意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后果。
用人单位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
1、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争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的情况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张三2016年入职无锡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无锡市,月薪8000元,该公司办公地点在新吴区总部。公司于2020年将张三调动至江阴市分公司。张三家住新吴区总部附近,如至江阴市分公司上班,她从公司到家每天来回要4个小时,这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张三不想在江阴市工作,想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无锡市,安排张三去江阴工作不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张三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庭支持张三的请求。
理由:公司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无锡市,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江阴市虽然行政区划属无锡市范围,但是普通劳动者对无锡市的理解是无锡市区,不包括江阴市。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提出可能会到江阴分公司调动的情况。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中无锡市的工作地点,就是新吴区的公司总部。且张三已经在公司总部上班四年,调动至江阴分公司,实质上已经严重影响到张三的生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