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多位老年朋友咨询如何设立一份安全可靠的遗嘱。现依据民法典,梳理一些相关知识点。
一、遗嘱的基础知识。
1、遗嘱的种类。民法典中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些遗嘱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并无高下之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遗嘱。
2、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又将遗嘱中所涉及财产进行处分的,视为相关遗嘱内容的撤回。
3、同一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的,只要内容不冲突的,都是有效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遗嘱无效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二、如何根据遗嘱人自身情况,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种形式只建议危急情况下使用。
2、如果遗嘱人有独立书写表达的能力,可以设立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程序简单方便,无需额外费用。缺点是受自书人知识背景的影响,自书人很难从法律角度清楚地将自己想法在遗嘱中充分表达,可能会造成遗嘱内容理解上的分歧。自书遗嘱形式简单,保管、取证方面难免出现疏漏,可能会造成遗嘱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不建议独自设立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与自书遗嘱相比,都增加了见证人的要求,多了一重保障。缺点也同样在于见证人的法律功底。如果见证人不懂法律,在见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很可能会造成遗嘱的无效。
4、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在民法典生效前,效力优先,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约定。公证遗嘱的优点是公证程序比较严谨,内容规范。因公证机关原因造成遗嘱损失的,可以向公证机关索赔。缺点是程序繁琐、费用较高。
综上,设立遗嘱的形式有多种,甚至可以搭配混合使用,比如代书加录音录像。建议遗嘱人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设立遗嘱。有条件的遗嘱人可以选择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专业性较高,方式灵活,程序比公证简便。专业律师可以根据遗嘱人的个人情况,设立个性化的遗嘱内容和遗嘱方式。
附: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