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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相关法条及应用

发布者:陈彪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83人看过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重要岗位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目的是用人单位防止重要岗位人材成为竞争对手,通过约定条款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实现对劳动者择业权的约束。劳动者守约,可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约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首先是时间上的限制,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其次是经济补偿,劳动守约,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应慎用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应针对极少数重要岗位的特殊劳动者,普通岗位员工可以使用保密协议进行约束。保密协议是无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动者履约的,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选择权。第一种选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可以按平均工资的30%主张。第二种选择,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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