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几个重要问题
夫妻离婚一般面临
最大的问题便是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下文将针对此问题
给大家展开来讲述一下
希望对离婚的夫妻有所帮助
孩子究竟是在父母亲中间应该选择判给谁,法院在做判决的时候又是以什么为法律依据来做判决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往往是评判的标准。
目前就所有法院的判决来看都充分显示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权之战中占有剧组轻重的地位。
越是简单的原则越是包罗万象。什么是利益最大化?比如:谁的经济好,谁能有更多的陪伴孩子时间,谁和孩子关系更近等等,那如何取舍才是最大化呢?这个很难说的清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分为三方面证据:
自身条件证据。
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证据。
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等证据。
不尽其然,原则上2周岁以下是要判给母亲的。但是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非也。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并不是从离婚时才产生,而是从孩子出生之时就开始。完整的抚养义务应当体现为不间断性,不管分居、离家还是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支付抚养费。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具体探视细节,多半会交由离婚双方私下协商,因此留下隐患。所以关于探视细节,建议在庭审或者离婚协议尽可能写的详细,防止事后纠纷不断。
姓名问题由户籍部门管理。所以具体还是以各地派出所的规定为准。这个问题早几年的时候比较严重,现在户籍部门也是吃一堑长一智,对未成年人改姓氏慎之又慎,多半要求父母双方同意。
除此之外,子女抚养问题尚且存在许多执行问题。所以我们通常建议想争取抚养关系一方保证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无论孩子的最终归属是哪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
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
都应该尽量让孩子在爱中成长
不要因为两人的纠纷
给孩子带来心灵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