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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假借离婚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作者:曹海贝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5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比较多的,例如债务人通过离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女方名下,那么被执行人假借离婚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一、被执行人假借离婚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被执行人假意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女方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执行女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恶意转移财产怎么认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曹海贝,女,山东大学法律硕士,2011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10分),研究生毕业至今在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