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爆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往往涉及保证人。保证人的责任如何确定?请看下文(以下均引自杨立新主编的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一、条文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 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 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保证合同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的规定。 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 系,即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与保证合同效力的关系上,保证合同的效 力随从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原则上有效,如果保证合同本身无效,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主债 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必定无效,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为无效。 其原因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失去了所保证的债权债务 合同,自然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 无效和保证合同本身无效,并非不产生民事责任,而是依据过错责任原 则的要求,由有过错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 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各自都有过 错,且过错均等,则每个主体承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三、案例评注
王后某与惠农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19日,王后某与借款人桐城市涉农企业联合会(以下简 称联合会)签订融资款合同,向王后某借款62万元。惠农担保公司作为 担保人为本合同履行提供资金担保。联合会结息至2015年5月止,支付 王后某利息共计159940元。2015年8月,法院判决联合会犯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追缴联合会违法所得60399877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该判 决于2017年4月1日生效。现王后某以惠农担保公司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惠农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联合会以融资款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非法目的,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法律法规、产销政策、市场行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无金融许可资 质,王后某将资金投向无金融许可资质的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故本案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财产 的责任。王后某返还已收取的利息159940元,惠农担保公司向王后某返 还借款本金62万元,两笔资金相抵,惠农担保公司仍应返还借款本金 460060元。王后某主张后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专家点评
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融资款合同形式上虽表现为借款、融资,但 在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之下,实为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国家 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无效合同,故惠农担保公司以担保人 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民法典第682条第1款的规定,该担保 行为亦属无效。对此,王后某本身也有过错,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