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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斗牛”案:利用社交平台组织赌博活动的刑事认定

发布者:刘斌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赌博活动逐渐从传统的线下场所转移至网络空间,呈现出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广等特点。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组织网络赌博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化名),系某沿海城市户籍人员,具有大专文化程度;被告人李某(化名),系某内陆省份来粤务工人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二人本无正当职业关联,却因共同的牟利目的纠合在一起,借助社交平台的便利性,在短短两个月内构建起一条完整的网络赌博链条。

二、案件经过

犯罪预备阶段(2023年7月初)

张某与李某经事先商议,决定利用某主流社交软件的群组功能开设赌场。二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技术支持与赌客引流,李某负责日常运营与资金结算。为逃避监管,他们准备了多部智能手机作为作案工具,并注册了多个社交账号。

赌博运营阶段(2023年7月18日至9月25日)

在此期间,张某、李某先后创建多个赌博专用群组,通过网络渠道发布赌博"斗牛"链接,吸引赌客入群参与。所谓"斗牛",是一种以扑克牌比大小的赌博方式,规则简单但输赢迅速,极易诱发赌徒心理。

二人采用"抽头渔利"模式非法获利,即从每局赌博的赢家处按比例抽取佣金。经司法会计鉴定,短短两个多月内,累计组织28名赌客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人民币39844元。赌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流转,张某、李某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接收违法所得19922元。

案发与侦查阶段(2023年9月25日)

公安机关经网络巡查发现该赌博团伙线索,于2023年9月25日将张某、李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作案手机4部。次日,二人被刑事拘留。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冻结了二人银行账户中的全部违法所得。

三、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围绕以下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争议焦点:

焦点一:行为性质的界定——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

公诉机关最初对罪名认定进行了审慎考量。根据《刑法》规定,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组织赌博活动,但后者要求建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或网站,具有更强的组织性、持续性和开放性。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社交群组组织赌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存在讨论空间。最终,公诉机关以赌博罪(聚众赌博型)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

焦点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二被告人共同策划、分工实施、均分利益,确属作用相当,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

焦点三:违法所得的处置与罚金刑的适用

对于冻结在案的39844元违法所得,以及各被告人当庭缴纳的10000元罚金,如何在判决中明确处置方式,确保刑罚的完整执行,亦是本案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四、诉讼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

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对张某签署具结书进行了见证,并请求法庭采纳量刑建议。

法庭审理重点核实了以下事项:一是赌博活动的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二是抽头渔利的具体金额与资金流向;三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经审查,本案证据链条完整,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五、判决结果

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全部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主刑方面,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方面,对二被告人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已缴纳)。

涉案财物处置方面,扣押在案的4部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398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同时载明上诉权利,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案件意义

(一)司法实践层面:明确网络赌博的刑法规制边界

本案的办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准确区分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认定利用社交群组组织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而非"开设赌场"。这一认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了对网络赌博行为的过度犯罪化,同时也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二)社会治理层面:揭示新型赌博犯罪的风险隐患

本案暴露出当前网络赌博犯罪的若干新特点:一是技术门槛低,仅需智能手机和社交账号即可实施;二是隐蔽性强,利用私密群组逃避监管;三是传播速度快,短时间内即可聚集大量赌客;四是资金流转便捷,通过银行转账实现即时结算。这些特点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源头治理,建立赌博信息的快速识别和处置机制。

(三)刑事政策层面:体现宽严相济与认罪认罚从宽

本案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另一方面,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等从宽情节。通过速裁程序高效审结,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实现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

(四)警示教育层面:强化公众对网络赌博违法性的认知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社交平台组织赌博同样构成犯罪。广大网民应当认清赌博的本质危害,自觉抵制各类赌博活动,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刑律。同时,网络平台运营者也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群组内容的审核管理,防止平台被用于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办理过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犯罪形态的准确把握,对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以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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