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小双|时间:2021年12月22日|1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该员工2017年3月入职公司,2021年6月底离职。公司制定了短期激励计划,每年7月发放上一财年奖金,并规定了奖金发放时必须为在职员工。员工主张其离职时已经经过了一个完整财年,且绩效考核为优秀,公司亦未告知奖金发放条件,公司应支付2020年奖金共计20余万元。
2、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员工离职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奖金。
对于奖金的发放在实务中常常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而言,对于员工离职后还能否主张上一年度奖金,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构成,还是公司福利,二是是否与绩效考核挂钩,如果员工完成了年度的绩效考核,仅仅因为未到奖金发放的时间而离职的,对于奖金的主张公司败诉的风险较大。
(2)公司规定了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奖金发放的数额,该规定是否有效
如上所述,如公司制度虽规定了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奖金发放数额,但往往会结合既往奖金发放的情况,认定公司存在发放奖金的事实,而公司在无法对其不发放奖金或奖金金额计算方式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
(3)公司未告知员工奖金发放条件,其设定的条件是否有效。
就本案中,公司举证在其官网上公示了奖金发放制度和条件,员工则主张对于相关附件并无查阅权限,且并无员工签字或查收的记录。
3、建议
对于奖金,建议明确属于福利还是绩效。如为绩效奖励,应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奖金发放标准、保留公示证据(如培训签到表、邮件签收记录、绩效考核责任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