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车辆的日益增多,车位更是难求。因此法律规定了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要求,但是由于对法条的理解不同,一些物业或者开发商开始钻法律的空子,错误的理解法条。今天我们就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着手点,详细谈谈首先满足的真正含义。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多种方式处分给业主的,认为符合规定,然而建筑单位和业主理解为出售、附赠、出租的决定权在自己手里,只送不卖,只租不卖,只卖不租等行为都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想要正确的理解该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关注什么叫做资源配置比例。也就是说综合以上方式方法综合满足业主要求,买得起的就卖,租得起的就租,由此可见,车位的资源配置并非其安全取决于物业以及建筑单位。资源配置还有第二层含义,所谓配置比例,也就是建筑单位在涉及规划建造时就应当考虑到该问题,预测车辆所带来的车位压力,为日后做好准备。一旦如此,那么之后物业以及建筑单位便不存在说车位紧张,规划不当等言辞,导致一户多买,多户未买,只租不卖等违反社会秩序的情况出现。在这一标准下,业主的停车需求未获满足时,其向开发商购买或承租车位,开发商不得拒绝。反之来说,配置比例约束的不仅仅是建筑单位,还约束了业主想要多买炒作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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