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单位将面临多重后果,首先,用人单位没为员工缴社保的,人社局将会对单位进行相关处罚。其次,针对没有这些用人单位,法院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来强制。除此之外,就是今天我所要说的这个案例:
吴女士入职一家药物公司,担任管库员。但她在职8年期间,该公司从始至终都没有为她缴纳社保。于是,吴女士要求离职,公司和吴女士在协商一致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吴女士把药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药物公司给付相应补偿金。
法院认为,该公司所收到吴女士的离职信写明的离职理由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该公司确存在未为吴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最终,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本案中,该公司多年未为吴女士缴纳社保的情况是不合情理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在单位进行工作时,单位必须为员工进行社保的缴纳。公司并没有及时为职工缴社保而给员工造成相应损失,人社局也因各种原因没法补的,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要求用人单位为此产生的后果赔付。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相关权益而规定了尽可能宽的规定。而本案中,吴女士选择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拿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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