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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多数人之债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二)

作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32次举报


二、多数人债务的实体效力与诉讼构造

 

(一)多数人债务的实体效力

多数人债务的实体效力体现为多数人债务的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债权人与数债务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则指数债务人之间是否具有求偿权以及如何行使求偿权。多数人债务的诉讼构造首先取决于外部关系。外部关系决定内部关系,只有首先明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续的求偿权之诉才具备审理和裁判的基础。多数人债务的外部关系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各债务人如何行使债权,也包括就单个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是否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自由度涉及债权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向部分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以及主张债权时是否有顺位性要求。对于前者,按份债务的自由度最弱,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自由度最强。对于后者,补充债务的自由度最弱。多数人债务所涉请求权的实体关联度需根据多数人之债的不同类型来进行分类讨论。在按份债务中,债权人对于每个按份债务人的请求权独立。例外情形是在约定按份债务中,若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全体债务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于每个债务人的请求权也是独立的,一般认为,连带之债本质上是以同一给付为目的但相互独立的数个债,原则上仅具有相对效力。但连带债务具有涉他效力,当债权人与单个连带债务人间发生的事项使连带债务的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时,该事项例外地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于各债务人的请求权同样是独立的,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数个债务的联系具有偶然性,不具有实体上的牵连性。在补充债务中,债权人对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请求权也是相互独立的。

 

(二)多数人债务的诉讼构造

多数人债务的诉讼构造应与上述外部关系所呈现的实体效力相对接。因而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诉讼构造均表现为普通共同诉讼。但在解除或撤销按份债务合同的情形中,其诉讼构造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补充债务中,因债权人的各请求权之间彼此独立甚至没有实体牵连,故不构成普通共同诉讼。

 

现行法之下多数人之债的实体效力与共同诉讼的类型化标准之间存在断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债权人起诉时,各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方式并非总是明晰的,以责任分担方式对接共同诉讼类型欠缺操作性。共同诉讼类型的确定时间应在原告起诉时,因此只能以原告起诉时单方面的主张为判断标准,但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责任分担请求对法官并不具有拘束力。第二,补充债务的顺位性特征不应体现于诉讼程序中,而应体现于执行程序中。由此可见,与多数人债务静态的实体效力不同,诉讼程序是动态变化的。静态的实体效力应与法官在程序终点作出的裁判内容相对接,但共同诉讼类型的确定却以原告在程序起点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断标准,直接将多数人债务的实体效力与共同诉讼类型简单对应,容易产生偏误。依前所述,能基本明确按份债务、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补充债务中债权人对各债务人的请求是彼此独立的。这是将多数人债务排除出必要共同诉讼范畴,将其定位为诉的合并的根本依据。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不仅在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并起诉或应诉时必须合一确定判决,也在于仅起诉单个或者部分债务人时,基于既判力扩张也可以达到合意确定的效果。然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补充债务中,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适用空间。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问题,不应当再继续纠结多数人债务与共同诉讼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应建立统一的诉的合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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