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涉案商品包装盒标注了生产企业,结合该企业庭审中的陈述及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该产品生产商及销售商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考虑到涉案作品形象特点及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方式与情节、东阿阿胶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郑青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