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青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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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潜水捞海参遇难,责任咋认定?

作者:郑青青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9次举报
2024-02-27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李某与范某某、申某某乘坐快艇到日照某海域内潜水摸海参,李某在潜水时溺水死亡。后来,李某家属以范某某与申某某明知李某不会潜水,仍带领李某潜水摸海参,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082599元。
范某某辩称,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潜水捕捞的高度危险性,但其为获取海参捕捞的高收益,在明知潜水捕捞存在高度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冒险为之,系其对自身安全的放任,属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他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某某辩称,他在涉案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他与李某之间并不认识,李某跟随范某某学习下海捕捞海参,且在事故发生之前李某已经两次下海,下海时间有十多分钟,因此李某也并非如原告所陈述不会潜水。事故发生时,他只是在控制船舶,并未对李某进行指导或要求李某从事某种行为,他在涉案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当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李某与范某某、申某某之间应为临时性合作关系。范某某提供潜水装备,申某某提供船舶和供氧设备等工具、选定作业海域,李某跟随学习潜水,三人在潜水作业中均应恪尽必要的注意,并互相负有保障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范某某、申某某出海潜水摸海参时溺水死亡,范某某与申某某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李某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范某某的责任
范某某在自身并不具备专业潜水资质的情况下,同意同样不具备潜水资质甚至都没有潜水经验的李某跟随学习潜水,置李某的生命于危险,且与李某配合潜水过程中操作不专业、不规范,在申某某多次提醒李某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范某某仍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李某在水下遇险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助,最终导致李某死亡,范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当对李某的亲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关于申某某的责任
作为合作人之一,申某某应恪尽必要的注意,并负有保障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李某潜水过程中,申某某有三次“感觉不对”,在范某某未施以有效救助的情况下,申某某作为三人合作中的一方,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李某施以救助,最终导致李某死亡,申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亦应当对李某的亲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李某的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潜水资质,亦无潜水经验,跟随同样无资质、不专业、经验亦不丰富的范某某学习潜水,系置自身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对其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李某应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范某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申某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海底环境复杂,对潜水员的身体和技术要求都很高,看似简单的潜水捕捞,实际上非常危险,潜水员作业意外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潜水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并有足够的风险认知,否则就是和大海以命相搏。希望潜水从业者和爱好者,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在休闲娱乐时,时刻紧绷安全的弦,莫让悲剧重演


党员律师,2010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目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
1370920********26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