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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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朱XX等与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欣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6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XX、朱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日利息为813.6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恒大泉都项目月泉街13幢1101房。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原告退房,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江门恒大泉都商品房认购书》,被告退还原告楼款557654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返还购房认购书、购房发票,被告收到后向原告出具收件回执,承诺收到以上资料后,以转账方式将房款、定金款项归还原告。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退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对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庭,希判如所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收款收据;2、收据;3、解除协议;4、收件回执。以上证据经与原件核对一致。
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已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解除协议》,我方负有退款义务。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法律文书,没有提及我方应当退款的时间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必须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期间。原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文件证实其曾向我方要求退款。因此,起诉日应视为原告正式要求还款的日期。根据房地产行业一般惯例及我司的付款流程,大额退款,一般需要三至六个月的时间,所以,目前尚处于合理的退款期限,我方不应承担利息。
被告XX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8月27日,XX公司与叶XX、朱XX协商签订一份《江门恒大泉都项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的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7-00487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编号为XXX的《江门恒大泉都商品房认购书》;叶XX、朱XX将购买的恒大泉都项目月泉街13幢1101号房的商品房退回给XX公司;XX公司退还楼款557654元(含定金10000元);叶XX、朱XX向XX公司返还购房发票、收据和购房认购书;……;叶XX、朱XX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XX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同日,叶XX、朱XX将《楼宇认购书》客户联、收据联(编号:XXX)和发票(发票代码:026XXXX0235)交回给XX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XX公司未全额退回房款,仍欠房款150000元未退回给叶XX、朱XX,两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叶XX、朱XX与XX公司签订的《江门恒大泉都项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书的协议》(下称“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XX公司对应退回房款150000元给叶XX、朱XX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叶XX、朱XX主张XX公司退回房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XX公司抗辩《解除协议》中约定了“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叶XX、朱XX签订解除协议后,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合同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权利,但该解除协议的第七条“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约定,排除了叶XX、朱XX上述权利的行使,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叶XX、朱XX除可向XX公司主张承担付款责任之外,仍可向其主张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本案中,叶XX、朱XX主张向XX公司发出催告函,但XX公司予以否认。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从2019年8月1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利息可从起诉之日(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房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叶XX、朱XX;
二、驳回原告叶XX、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58.13元(原告叶XX、朱XX已预交),由被告XX公司负担。原告叶XX、朱XX预交的受理费1658.13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XX公司迳付给原告叶XX、朱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欣律师,法学学士,现任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领域。陈律师执业作风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77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合同纠纷
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
1440620********77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