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赵XX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返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2019年2月13日,以7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6元,财产保全费825元,合计1731元,由陈XX负担87元,赵XX负担1644元。
上诉人赵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赵XX以76000元为本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X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赵XX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2017年2月28日,陈XX将涉案借款80000元出借给赵XX。2018年12月11日,陈XX向赵XX发微信“我现在急需钱用,你可以想办法把我借你的钱还些给我好吗?”事后,赵XX与陈XX协商因资金周转有困难让其宽限时间再还款,陈XX没有表示异议。2019年2月14日,赵XX通过儿子欧XX将4000元返还陈XX。因此,微信仅是陈XX曾经的意思表示,事后经双方协商,陈XX同意延后,而上文微信中“还些”指的是部分而非全部,即陈XX要求偿还的是部分款项而非全部款项,而赵XX也依照约定偿还了部分款项,故赵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利息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陈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赵XX的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赵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陈XX于2018年12月11日在微信聊天中向赵XX催告还款,故应当自此时起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至于赵XX上诉主张陈XX同意宽限其还款,但陈XX不予确认,而赵X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X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