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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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相关常识

发布者:林塭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27人看过

一、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提示:

优点:协议离婚是较为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

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起诉离婚提示:

优点: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缺点:诉讼费+律师费。

二、诉讼离婚理由

法定理由: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酌定理由: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

(二)一方被判处徒刑,刑期较长;

(三)一方被宣告失踪;

(四)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严重;

(五)一方同性恋或性无能;

(六)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堕胎导致感情破裂无法调和的。

三、诉讼时效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

4、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年内时效。

5、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四、女方的特殊诉讼保护

怀孕期间:

男方不得起诉;

女方可以起诉;

所生子女非亲生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男方可起诉。

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不得起诉;

女方可以起诉;

所生子女非亲生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男方可起诉。

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起诉;

女方可以起诉;

所生子女非亲生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男方可起诉。

五、子女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1、主要考虑跟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成长;

2、是否有充足时间照顾孩子、是否有婚外情问题、是否绝育;

3、收入情况、家庭是否接纳。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1、根据子女意愿进行判决;

2、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六、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有固定收入: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七、军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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